贵州盘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盘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281执3296号
申请执行人:余世坤,男性,1988年3月2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被执行人:贵州盘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两河街道两河新区大樱桃树第3栋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3M6DJT4248。
法定代表人:张云柱,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盘州旅游文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亦资街道宏财投资大厦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M6DJ6J78A。
法定代表人:李力,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世坤与被执行人贵州盘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贵州盘州旅游文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被执行人盘州市盘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前支付余世坤执行款200000元,2022年7月31日前支付155000元,余款自2022年8月起,每月月底前给付100000元,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2、申请人自愿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贵州盘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贵州盘州旅游文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被法院冻结的所有银行账户,并放弃本案迟延履行债务利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黔0281执3296号案件的执行。
案件终结执行后,执行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瞿 浩
审 判 员  杨世刚
审 判 员  孙大禹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肖仁祥
书 记 员  唐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