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81民初12092号
原告:盘州市信合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亦资街道司法局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587299979A。
法定代表人:毕昌胜,盘州市信合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占,盘州市红果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玉平,盘州市红果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
被告:贵州盘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两河街道两河新区大樱桃树第3栋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3MA6DJT4248。
法定代表人:张云柱,贵州盘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
原告盘州市信合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盘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现因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达成协议,故原告盘州信合投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盘州市信合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盘州市信合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87元,由原告盘州市信合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焦万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周若兰
书记员代 思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