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81财保87号
申请人:盘州市信合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亦资街道司法局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587299979A。
法定代表人:毕昌胜,盘州市信合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占,盘州市红果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4209141100086。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玉平,盘州市红果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9171100099。
被申请人:贵州盘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两河街道两河新区大樱桃树第3栋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3MA6DJT4248。
法定代表人:张云柱,贵州盘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盘州市信合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贵州盘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并对查询到的银行账户内存款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限额25万元。申请人盘州市信合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保险金额为25万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盘州市信合投资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贵州盘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进行查询,并对查询到的账户内存款250000元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盘州市信合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丁再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俞丽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