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盘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昱嘉瑞工程项目咨询管理事务所、贵州盘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民终85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贵州昱嘉瑞工程项目咨询管理事务所,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观山路与长岭路交叉口东原财富广场项目二期第5、6、7号楼。
法定代表人:丁红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华,男,汉族,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贵州盘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盘州市两河街道新区大樱桃树第3栋4楼。
法定代表人:张云柱,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露漫,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贵州昱嘉瑞工程项目咨询管理事务所(以下简称:昱嘉事务所)与被上诉人贵州盘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贵州昱嘉瑞工程项目咨询管理事务所不服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3日作出的(2020)黔0115民初364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20)黔0115民初364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贵州昱嘉瑞工程项目咨询管理事务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70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广
审判员  庞敏
审判员  刘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王李文
书记员何家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