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盘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贵州威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盘州屯龙水寨旅游文化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盘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81民初5090号
原告:贵州威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珠江公寓2单元3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40610319518。
法定代表人:李凤林,贵州威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驿琨,贵州观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810043724。
被告:贵州盘州屯龙水寨旅游文化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刘官街道刘家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MA6DMW5WOK。
法定代表人:许骞,贵州盘州屯龙水寨旅游文化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思,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2011200508。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911093876。
被告:贵州盘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两河街道两河新区大樱桃树第3栋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3MA6DJT4248。
法定代表人:张云柱,贵州盘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
原告贵州威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盘州屯龙水寨旅游文化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盘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贵州威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威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贵州威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82元,由原告贵州威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焦万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周若兰
书记员张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