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民终126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宝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盛纵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福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东宝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宝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能汽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盛纵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盛纵公司)、原审被告广东宝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宝汽销售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3民初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宝能汽车公司上诉请求:1.将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违约金;2.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事实与理由:(一)广东宝汽销售公司是宝能汽车公司投资设立的子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与支付能力,宝能汽车公司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宝能汽车公司也不是合同主体,与广州盛纵公司不存在法律关系。(二)宝能汽车公司因公司乃至整个宝能集团资金出现严重困难、大面积拖欠员工基本工资、社保和公积金等多方面客观原因,才致使广东宝汽销售公司无法及时向广州盛纵公司等其它各方面支付货款。虽然广东宝汽销售公司与广州盛纵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签订的《活动合同》中明确约定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按日支付当期应付未付款项千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过高。一审调整为“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且以不超过未付金额40906元的30%为限”仍然过高。因宝能汽车公司与广东宝汽销售公司目前处境十分艰难,恳请法院结合广州盛纵公司实际损失,酌情将上述违约金标准调整至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违约金。
广州盛纵公司书面辩称,(一)宝能汽车公司为广东宝汽销售公司唯一股东,依法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广东宝汽销售公司、宝能汽车公司逾期支付活动费用,应承担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违约金。
广东宝汽销售公司未提交书面意见。
广州盛纵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广东宝汽销售公司向广州盛纵公司支付活动服务费40906元;2.判令广东宝汽销售公司向广州盛纵公司支付违约金12271.8元(40906元×30%);3.判令广东宝汽销售公司向广州盛纵公司支付因追索本案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5000元;4.判令宝能汽车公司对广东宝汽销售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判令广东宝汽销售公司、宝能汽车公司承担本案受理费627.22元、财产保全费811元。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广东宝汽销售公司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广州盛纵公司支付服务费4090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未付金额40906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自2021年9月20日起,计付至款项清偿之日止,违约金总额以不超过未付金额40906元的30%为限);二、广东宝汽销售公司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广州盛纵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三、宝能汽车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广州盛纵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广东宝汽销售公司、宝能汽车公司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27.22元、财产保全费811元,由广东宝汽销售公司、宝能汽车公司共同负担(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已由广州盛纵公司预交,广州盛纵公司要求广东宝汽销售公司、宝能汽车公司将应负担的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广东宝汽销售公司、宝能汽车公司迳付广州盛纵公司,一审法院不再退回,广东宝汽销售公司、宝能汽车公司将应负担的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迳付广州盛纵公司)。
经审查,本院对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问题为:广东宝汽销售公司应付违约金的标准是否过高以及宝能汽车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关于违约金标准的问题,广东宝汽销售公司对逾期未能支付案涉款项40906元不持异议,其已构成违约,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应当按照每日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一审法院结合双方履约情况,根据公平原则酌情调低该违约金自2021年9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且设定违约金上限不超过未付总额的30%,并无不当。宝能汽车公司上诉认为该违约金标准仍然过高,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宝能汽车公司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因宝能汽车公司是广东宝汽销售公司的唯一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宝能汽车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广东宝汽销售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故一审认定宝能汽车公司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宝能汽车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宝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邓 娟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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