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盛纵广告有限公司

广州鼎佳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盛纵广告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民辖终6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鼎佳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穗路406号之一5至32层(部位:10楼自编10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F8JC72。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盛纵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桥中中路165号十五层1507、15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30765309487。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广州鼎佳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盛纵广告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5民初1255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的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广州市天河区,本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关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规定,由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辖区的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服务合同纠纷。没有证据双方曾就2020年7月之前的服务签订书面合同或对管辖法院存有约定,本案原审被告,也即基础合同相对方佛山鼎域房地产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2020年7月之后的服务费用,双方签订有《广州公司佛山壹鸣花园-三期一批次海洋球活动合同》,约定了纠纷由甲方,即原审被告佛山鼎域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所在地法院管辖,该约定并未违反专属管辖及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应属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孙 楠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