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12558号之三
原告:广州盛纵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福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福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鼎域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鼎佳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盛纵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鼎域房地产有限公司、广州鼎佳房地产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根据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8日作出的(2022)粤06民辖终650号民事裁定书,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盛纵广告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10.75元、财产保全费866.28元,合共1877.0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州盛纵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