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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盛纵广告有限公司、广州市佳业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115民初595号 原告:广州盛纵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桥中中路165号十五层1507、1508房(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3076530948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福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佳业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南府路1号1901房(仅限办公)(一址多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PR5RXA。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盛纵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佳业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活动服务费778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7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欠拖欠的合同价款为本金按LPR的1.5倍为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3.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5500元。 事实与理由:原告系文化创意营销及活动策划服务商,被告系房地产开发企业。原、被告双方于2021年9月1日签订《佳兆业广州南**珀花园(***)项目2021年8-11月生日主体暖场活动合同》(合同编号NS-WZC-2021-0050),约定由被告委托原告承担佳兆业广州南**珀花园(***)项目2021年8-11月生日主题暖场活动事宜,承办地址为广州市南沙区*****西路与庐前山南路交汇处佳兆业悦珀花园(***)项目。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活动完成经甲方验收合格,并在甲方审核无误后90个日历天支付合同款项100%。同时该合同约定了双方之任何一方不能全面履行合同条款的,均属违约,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概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安排人员与被告人员对接活动需求及细节安排,确保了活动的顺利完成。在完满完成活动内容后,原告按照被告要求提供了验收单。2022年4月26日,被告人员确认验收无误后,原告向被告开具的合同发票,被告亦确认收到发票。此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付款,但被告一直以无付款额度为由拖欠原告货款。2022年11月8日,合同指定人员李奕顺告知原告目前仍无付款计划。截止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拖欠原告活动服务费77800元。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佳兆业广州南**花园(***)项目2021年8-11月生日主体暖场活动合同》(合同编号NS-WZC-YXHT-2021-0050);2、验收资料(公关活动类验收报告、付款申请、合同款项支付审批表(非工程类)、收款对账明细账单);3、发票及发票查验明细;4、原告员工***(微信号:×××)与被告人员***(微信号:×××,昵称:****)的微信聊天记录;5、原告员工***(微信号:×××)与被告和体能指定对接人员李奕顺(微信号:×××)微信聊天记录;6、民事代理委托合同。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21年9月1日签订《佳兆业广州南**珀花园(***)项目2021年8-11月生日主体暖场活动合同》(合同编号NS-WZC-2021-0050),约定由被告委托原告承担佳兆业广州南**珀花园(***)项目2021年8-11月生日主题暖场活动事宜,承办地址为广州市南沙区*****西路与庐前山南路交汇处佳兆业悦珀花园(***)项目。合同第三条约定含税总价为77800元,付款方式为活动完成经甲方验收合格,并在甲方审核无误后90个日历天支付合同款项100%。合同第八条约定双方之任何一方不能全面履行合同条款的,均属违约,违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概由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合同第四条约定原、被告双方对接人员分别为***、李奕顺。合同有原、被告双方**。 合同签订后,从2021年的9月4日至2021年9月25日期间,原告于每个周末一天共履行了4天的生日暖场活动主题的服务。之后,原告制作提供了“公关活动类验收报告”。2022年4月26日,原告的人员***(“Fat哥”)与被告人员(“****”)微信聊天中,***询问验收是否可以,“****”称“可以”,并要求原告开具发票。原告于2022年4月26日向被告开具金额为78800元的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2022年4月28日***在微信聊天中问“资料收到了吗”,“****”确认“收到”。在2021年的11月8日***与被告合同的指定人员李奕顺的微信聊天中,***问有无付款计划,李奕顺称暂无。 原告提交《民事委托代理合同》,显示原告为本案诉讼约定应向广东福德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5500元。 本院认为: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有关抗辩及质证的诉讼权利。原告提交的各项证据可以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被告没有提出异议或提交相反证据推翻,本院对原告证据予以采信。 原、被告签订的《佳兆业广州南**珀花园(***)项目2021年8-11月生日主体暖场活动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履行合同提供相应服务后,被告应依约支付合同款项77800元。被告未依约退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现诉请要求被告支付合同款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律师费,合同没有约定律师费承担问题,原告该诉请缺乏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佳业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盛纵广告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77800元。 二、被告广州市佳业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盛纵广告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上述第一项欠款778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22年7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广州盛纵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8元,由被告广州市佳业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96元,由原告广州盛纵广告有限公司负担62元。财产保全费866元,由被告广州市佳业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10元,由原告广州盛纵广告有限公司负担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 判 员  崔 剑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袁 微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