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422民初886号之一
原告:普定县博弈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黄桶街道办太平村1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2MA6H0PDD0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姣,系贵州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路花果园项目R-2区第2栋(2)1**25层24号[花果园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MA6DK4FY3N。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普定县博弈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普定县博弈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行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普定县博弈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2元,减半收取1191元,由原告普定县博弈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