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422民初886号之二
申请人:贵州***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路花果园项目R-2区第2栋(2)1**25层24号[花果园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MA6DK4FY3N。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普定县博弈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黄桶街道办太平村1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2MA6H0PDD0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姣,系贵州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贵州***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普定县博弈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作出(2022)黔0422民初88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以申请标的9612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后该案经本院审理,于2022年4月15日作出的(2022)黔0422民初886号之一号民事裁定书准许被申请人普定县博弈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因被申请人已撤回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故应对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贵州***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以标的9612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