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宏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宏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02民初8710-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贵州宏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00098950871U
法定代表人:吴廷敏,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代勇,男,1974年3月21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工程部经理,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90MA6DJBM11D
法定代表人:胡克松,系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管龙,男,1983年3月5日生,布依族,贵州省安顺市人,系该公司副董事长,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现住西秀区。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贵州宏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作出(2021)黔0402民初87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账户中的存款人民币1856412.86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现解除保全申请人贵州宏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贵州宏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且被申请人已履行部分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856412.86元的冻结。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贵州宏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红 琴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杨   君
书 记 员 王凯(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