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02民初8710号
申请人:贵州宏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098950871U
法定代表人:吴廷敏
住所地:贵州省姿痕审分技术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代勇,男,汉族,1974年3月21日生,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克松
住所地: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贵州宏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贵州宏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账户中的存款人民币1856412.86元进行网络查控并冻结,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中心支公司就申请人的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保单号为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宏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保全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账户中的存款人民币1856412.86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查封、冻结期间,任何人不得隐匿、转移、变卖、出租、毁损被保全的财产或实施其他导致该财产权属变更的行为,亦不得在该财产上设置任何权利。
申请人如申请延长保全期限,应当在协助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续行保全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红 琴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杨 君
书 记 员 王凯(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