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422执28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宏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航路远大锦绣四季园5幢1单元5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0098950871U
法定代表人:吴廷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代勇,贵州宏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普定县教育和科技局,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城关镇光明路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5270097240052
法定代表人:常开林,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成虎,该局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执行人贵州宏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普定县教育和科技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黔0422民初291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普定县教育和科技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普定县教育和科技局向申请执行人贵州宏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工程款2580800.17元,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28208元。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普定县教育和科技局名下的银行账户,现因被执行人普定县教育和科技局与申请执行人贵州宏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故应对被执行人普定县教育和科技局名下冻结的银行账户予以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普定县教育和科技局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侯慧婷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万中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