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宏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宏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投资有限公司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402执保598号
本院依法受理申请人贵州宏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1)黔0402民初8710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投资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一案。现将保全情况告知如下:
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856412.8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至此,本案已保全完毕,现已结案。对尚在保全期限内的上述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不申请或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