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宏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宏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普定县教育和科技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22民初2919号
申请人:贵州宏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航路远大锦锈四季园5幢1单元5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0098950871U。
法定代表人:吴廷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勇,男,1974年3月21日生,汉族,安顺市西秀区人,住安顺市西秀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普定县教育和科技局,住所地:普定县城关镇光明路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5270097240052。
法定代表人:黄仕慧。
本院审理申请人贵州宏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普定县教育和科技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宏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利用网络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普定县教育和科技局的银行账户进行查询,并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普定县教育和科技局银行账户,冻结的财产以2598978.89元为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保单号码:XXX,保险金额为2598978.89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宏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普定县教育和科技局的银行账户存款,冻结的财产以2598978.89元为限,且提供担保,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普定县教育和科技局银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的财产以2598978.89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贵州宏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 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龙雨秋
书 记 员  刘凯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