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黔0381执313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赤水市人民法院(2020)黔0381民初208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4,936,244.4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8,000.00元及执行费51,762.00元,共计5,016,006.42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支付,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赤水文旅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收入5,016,006.42元。如其存款、收入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定权
书记员 王钰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