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5民初7888号
申请人:贵阳金阳林宏建材租赁站,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大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15MA6GMWA89J。
经营者:刘世勤。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佳宏、喻龙云(实习),贵州仪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东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三穗县和平广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4MA6DJ8HK7N。
法定代表人:姚名焱,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贵阳金阳林宏建材租赁站与被申请人贵州东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4895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东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498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荣宇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莫朝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