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展能电力有限公司

深圳深港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广西展能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民申1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深圳深港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华美**综合楼****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587972。
法定代表人:张沈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成,广东邦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广西展能电力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宁市大沙田开发区五象金谷山庄**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93229723Y。
法定代表人:施诚,总经理。
一审被告:深圳深港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南,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航洋国际城**楼**用代码:91450103MA5K9CE21P。
负责人:张南,总经理。
一审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自编****1440000214401707F。
法定代表人:易文权,董事长。
一审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南虹,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南虹一街******4404000567593239。
负责人:王国祥,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深圳深港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西展能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能电力公司)以及一审被告深圳深港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以下简称深港公司广西分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9)黔0302民初60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深港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审法院剥夺了申请人应诉和答辩的权利,申请人从未收到一审诉讼文书。二、申请人未授权深港公司广西分公司负责人张南领取一审诉讼文书,其接受一审诉讼文书的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诉讼权利。申请人在执行阶段法院查封公司账户后才了解此事。申请人与张南沟通后,其答应自己解决此事,与申请人无关,但张南至今仍没有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深港公司主张其未授权深港公司广西分公司代为领取诉讼文书等,张南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上的深港公司印章与深港公司真实的印章不一致,但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深港公司广西分公司及其负责人张南涉嫌伪造公章罪等情况,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申请人深港公司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申请人深港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深港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朱晓东
审判员  张 鹏
审判员  张 荣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向 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