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展能电力有限公司

广西展能电力有限公司、深圳深港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3民终1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展能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大沙田开发区五象金谷山庄U-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93229723Y。
法定代表人:施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舸,广东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深港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31号航洋国际城3号楼09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MA5K9CE21P。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军,贵州崇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崇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深港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华美3号综合楼304栋三层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58797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军,贵州崇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崇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自编B栋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214401707F。
法定代表人:易文权,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南虹一街29号4单元3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567593239。
负责人:***,董事长。
上诉人广西展能电力有限公司、深圳深港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深港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9)黔0302民初60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西展能电力有限公司、深圳深港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均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广西展能电力有限公司、深圳深港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均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西展能电力有限公司、深圳深港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广西展能电力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579元,减半收取6289.5元,由广西展能电力有限公司承担,由广西展能电力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退还6289.5元;深圳深港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579元,减半收取6289.5元,由深圳深港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承担,由深圳深港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向本院申请退还6289.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康龙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金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