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展能电力有限公司

广西展能电力有限公司与深圳深港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302民初6029号
申请人:广西展能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星光大道238号玫瑰园玫瑰南路M10栋。
法定代表人:施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舸,广东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深港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31号航洋国际城3号楼0931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深圳深港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华美3号综合楼304栋三层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自编B栋5楼。
法定代表人:易文权。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南虹一街29号4单元304房。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西展能电力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深港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深圳深港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西展能电力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深圳深港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深圳深港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名下的财产予以财产保全,并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供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西展能电力有限公司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深圳深港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深圳深港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名下的财产(含存款或其他不动产等财产,以3,976,379.00元为限)予以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游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田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