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展能电力有限公司

广西一开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广西展能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203民初1618号之一
原告:广西一开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石路418号内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MA5KA8QG7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典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典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展能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同乐大道50号电子标准厂房13号厂房7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93229723Y。
法定代表人:施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桂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西一开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展能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广西一开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一开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75元,减半收取2187.5元;保全费1545元,合计3732.5元(原告广西一开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5920元),由原告广西一开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