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1民终6378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广西展能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施,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广西展能电力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9)桂0103民初71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广西展能电力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9)桂0103民初7153号民事裁定;2.裁定本案由南宁市青秀区法院立案受理。事实与理由: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一、总承包工程合同与分包工程合同的表现形式不一样,导致两者性质不同。展能公司和深港公司广西分公司签订的是机电设备安装合同,合同履行方式和内容包工包料,是展能公司把自己的供电设备卖给了深港公司广西分公司总承包项目的高低压配电工程项目,并由展能公司上门安装,及处理相关安装的工程。表面形式上配电安装工程附属于建设施工工程,但是由于合同法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所以,配电工程合同又是独立的合同,不应归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第四部分第十类合同纠纷中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并不存在青秀区法院裁定中审查认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安装方面的合同。故从纠纷合同的形式和性质,包括履行内容,将本案定性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不符合法律规定。二、深港公司广西分公司购买展能公司的机电设备应付设备款项义务的占据主要义务,安装设备只是附属义务,定性合同纠纷的性质应该按照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性质定性合同纠纷属性。三、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上诉人选择深港公司广西分公司(属于其它组织的诉讼主体)并无不妥,应当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中,涉案工程位于遵义市,不属于原审法院司法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不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对广西展能电力有限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法应予以维持;广西展能电力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唐兴中
审判员***
审判员孟英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