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第49-1号
申请执行人***东港航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谈毅,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百靖高速公路BJ-24号标项目部。
负责人高定海。
本院在执行***东港航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百靖高速公路BJ-24号标项目部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2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14)靖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东港航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共计人民币395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无银行开户信息,无工商控制信息,被执行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百靖高速公路BJ-24号标项目部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靖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靖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
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