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冶金研究院有限公司

广西冶金研究院有限公司与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桂1023民初17号
原告广西冶金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
负责人程运材。
被告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冶金研究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冶金研究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冶金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800元,因撤诉结案而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广西冶金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韦宣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