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1002民初532号
原告:广西南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广西百色市右江区那毕大道12号百色投资大厦***1**16层16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315910551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百色中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田阳县田州镇东江村(田阳县中环水业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1071993134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临沭县。
广西南君建设有限公司诉百色中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7日以被告已自动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行使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南君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67.2元,减半收取计1233.6元,由原告广西南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