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桂0804民初1444号
原告:***,男,197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覃塘区。
原告:***,男,196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覃塘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君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君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被告:广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贵港市港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0752383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李某、广西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3日立案。2024年6月20日,原告以其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基于自愿而提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18元,减半收取为465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共同负担。多预交的财产保全费3279元,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