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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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83民初6056号之一
原告:嵊州市良优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鹿山街道长宁路1001号嵊州市花木物流交易中心2号楼403一1,通讯地址:嵊州市嵊州大道351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三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绿地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西段南侧(西苑小区1-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被告:***,女,198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原告嵊州市良优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绿地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嵊州市良优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嵊州市良优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90元,依法减半收取4095元,保全费2820元,合计6195元,由嵊州市良优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