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城乡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广西城乡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广西精典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桂0512民初90号 原告:广西城乡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四川南路规划局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199313580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先导联合(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精典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港镇铁山港区口岸联检大楼三楼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12MA5NK3RW8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广西城乡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精典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城乡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城乡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西精典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48.62元,减半收取计6874.31元,由原告广西城乡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