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宝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广西宝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浦北县福旺镇钦建木材加工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722执恢161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宝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浦北县县城南区北河新屋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22079057527N。
法定代表人:陈均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德椿,男,198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浦北县。
被执行人:浦北县福旺镇钦建木材加工厂,住所地:浦北县福旺镇大园街五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722MA5N7QUA9X。
经营者:黄建钦,男,198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浦北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宝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浦北县福旺镇钦建木材加工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生效的浦北县人民法院(2020)桂0722执恢16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工程款150000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2158元。2020年11月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已支付14145.38元,还应支付工程款138012.62元及违约金,双方于2020年12月22日达成和解协议。2021年7月6日,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应支付工程款138012.62元及违约金,被执行人浦北县福旺镇钦建木材加工厂、黄建钦定于2022年3月1日前偿清。二、执行费306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桂0722执恢161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韦海澄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胡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