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众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南昌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江西某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赣0113民初18564号 原告:南昌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西某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昌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诉被告江西某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支付原告开业活动及广告制作款11400.75元;2.责令被告偿还原告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等一切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3年5月5日为被告在慧谷产业园十栋6楼江西省**提供广告制作舞台搭建等服务,双方约定7个工作日内完成开业活动结算,现至2023年8月18日被告未完成支付服务中的任何活动及制作款,期间被告经办人多次以流程在进行中、待领导审批为由拖延付款。 被告某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3年5月5日,原告某某公司为被告某某公司承接的慧谷产业园十栋6楼江西省**项目提供广告制作舞台搭建服务,完成后,原告向被告提交了验收单、制作验收单及实训中心制作验收单。 原告向被告提交的制作验收单显示,“活动名称:江西省全媒体数字实训中心-直播实训开机仪式暨开班说明会,活动负责人:众达广告。活动布置基础物料布置,总计4007.175元,物料制作总计6666元,以上总计10673.175元”;原告向被告提交的2份验收单显示,原告为被告提供两次物料制作,费用分别为267.65元及310.58元;原告提交的实训中心制作验收单显示,原告为被告制作户内写真裱涂塑板,费用为149.35元。以上材料被告负责人处均有***签字。原告当庭陈述,***为被告公司设计总监。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企业信息、照片、验收单、制作验收单及实训中心制作验收单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公司提交的照片、验收单等证据能够证明原告为被告某某公司完成了被告在慧谷产业园十栋6楼江西省**的广告制作,原告提供服务后,被告未向原告付款,构成违约,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开业活动及广告制作款11400.7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西某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南昌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开业活动及广告制作款11400.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元、财产保全费134.01元,合计218.0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江西某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出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