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万宜混凝土有限公司

中山市万宜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西基础勘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2071民初18858号
原告:中山市万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838878238。
法定代表人:程翔,职务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公司职员。
被告:广西基础勘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198856946J。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万宜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基础勘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6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万宜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66元,减半收取1083元,由原告中山市万宜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