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2071民初22986号
原告:中山市万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福涌村十七亩令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838878238。
法定代表人:程翔,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威,该司员工。
被告: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78号建工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3045301X1。
法定代表人:陈炽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万宜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全额支付货款562842.50元和滞纳金10000元、诉讼费用4876元为由,于2018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被告已清偿所欠债务的事实,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万宜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52元,减半收取4876元,由原告中山市万宜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蔡 伟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燕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