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万宜混凝土有限公司

中山市万宜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越秀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2071民初27089号
原告:中山市万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福涌村十七亩令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838878238。
法定代表人:程翔。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晶,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越秀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亿庆街1号1006(仅限办公用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73345254T。
法定代表人:陈剑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万宜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越秀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山市万宜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万宜混凝土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山市万宜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91元,减半收取3646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以上共计6166元(原告中山市万宜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万宜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梁丹妮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英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