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万宜混凝土有限公司

中山市万宜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2071民初23031号
原告:中山市万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福涌村十七亩令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838878238。
法定代表人:程翔。
委托诉讼诉讼代理人:敖美玲,湖南旷真(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1387235782。
法定代表人:俞国兵。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万宜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万宜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万宜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32元,减半收取5816元(原告中山市万宜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万宜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丹妮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黄英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