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万宜混凝土有限公司

中山市万宜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硕泉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2071民初18843号
原告:中山市万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福涌村十七亩令头,统一社会信用码914420007838878238。
法定代表人:程翔,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敖美玲,湖南旷真(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典良,湖南旷真(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硕泉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孙文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18133358X。
法定代表人:唐绍军,经理。
原告中山市万宜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硕泉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中山市万宜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万宜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万宜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50元,减半收取计4925元,诉讼保全费3545元,合计8470元(原告中山市万宜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万宜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璐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彭梦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