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万宜混凝土有限公司

佛山市三水金佰力水泥有限公司与中山市万宜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7民初344号
原告:佛山市三水金佰力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东岸瑞太隆。
法定代表人:黄锦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丽莎,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佩珊,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万宜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南区福涌村十七亩令头。
法定代表人:程翔,董事长。
原告佛山市三水金佰力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万宜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经审查,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予佛山市三水金佰力水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计3050元,由佛山市三水金佰力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健钊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叶凤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