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鑫卓众科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南利装饰集团股份公司、深圳市卓众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5民终68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南利装饰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栋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462154。
法定代表人:张德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亿欣,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卓众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清祥路宝能科技园9栋C座6Q,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56654228。
法定代表人:周艳志,执行董事。
上诉人深圳南利装饰集团股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卓众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7)闽0503民初3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南利装饰集团股份公司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缴案件受理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南利装饰集团股份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沈毅青
审 判 员 林培阳
审 判 员 张东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黄 熠
书 记 员 庄彦为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