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兴达扬机电安装有限公司

珠海市卡尔斯阀门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兴达扬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2639号 原告(反诉被告)珠海市卡尔斯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地厂房**B402A,组织机构代码59581304-2。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兴达扬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中心区兴华路南侧龙光世纪大厦**2-34织机构代码732071509。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福建求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福建求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立案受理上述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准许原告珠海市卡尔斯阀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2、准许被告深圳市兴达扬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对原告的反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3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65元,由原告负担。反诉费人民币381.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90.6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