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三和汇鑫净化科技有限公司

宜宾特立科技有限公司与贵州中海天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市翠屏区分公司、深圳市三和汇鑫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02民初3849号 原告:宜宾特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四川长江工业园区智能终端产业园50、51号标准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2MA64Y4D35G。 法定代表人:**。 被告:贵州中海天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市翠屏区分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四川长江工业园区36号企业服务中心8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2MA66LQUJ5P。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三和汇鑫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道***大道与新地路交汇处的江南时代大厦2栋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8317985W。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宜宾特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中海天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宜宾市翠屏区分公司、深圳市三和汇鑫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立案后,原告宜宾特立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载明: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明确表示不会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宜宾特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利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