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三和汇鑫净化科技有限公司

龙南县领泰环保设备行、深圳市三和汇鑫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终279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龙南县领泰环保设备行,经营场所赣州市龙南县东江乡新圳石龙围。 经营者:**,男,199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深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资中县,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三和汇鑫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道岗头社区岗头村上小坑山地江南时代大厦2号楼1401-0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龙南县领泰环保设备行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三和汇鑫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7民初141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予以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龙南县领泰环保设备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尹 伊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