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三和汇鑫净化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三和汇鑫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永州市天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103执54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三和汇鑫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道岗头社区岗头村上小坑山地江南时代大道2号楼1401-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永州市天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高科技工业园银象路与支路C交汇处西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三和汇鑫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州市天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0日作出(2021)湘1103民初1119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永州市天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三和汇鑫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执行。 2022年2月1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永州市天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收到之日起来我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22年1月25日、2022年1月26日两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人的银行存款、保险、工商、证券、车辆、不动产信息等情况,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银行存款余额。 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到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永州市天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不动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信息,但上述房产已被另案查封,本案系轮候查封,暂时无法处置。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通过电话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2年3月17日,本院限制被执行人永州市天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高消费。 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通过电话方式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明确表示同意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3月1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90909.94元,未执行到任何金额。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及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邓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