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三和汇鑫净化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三和汇鑫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江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龙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27财保47号 申请人:深圳市三和汇鑫净化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8317985W,机构所在地深圳市龙岗区***道***大道江南时代大厦。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7MA35LGHK7K,机构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圳工业园(深商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深圳市三和汇鑫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金额以339004.67元为限【1、开户行: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南支行;账号:2858××××1190;2、开户行: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南渥江支行;账号:2849××××0026】。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诉讼财产保全提供责任保险作为申请人深圳市三和汇鑫净化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银行账户,金额以339004.67元为限【1、开户行: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南支行,账号:2858000103010001190;2、开户行: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南渥江支行,账号:2849000103010000026】。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