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4执764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三和汇鑫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冯志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霆,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远香,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信瑞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
法定代表人:刘运来。
被执行人:深圳特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王先红。
被执行人:刘运来,男,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三和汇鑫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信瑞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深圳特瑞光学有限公司、刘运来合同纠纷一案中,从被执行人湖南信瑞光学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扣划其存款19309.67元,同时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存款、不动产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并到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不动产情况,到银行、保险公司查询理财产品情况。经调查发现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同时对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进行了电话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肖剑星
审 判 员 杨秋桂
审 判 员 邱翼龙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十五日
法官助理 唐玮尉
书 记 员 肖凤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