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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7某某市远征物流有限公司与某某(江苏)纤维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11民初5267号 原告:**市远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宿城区运河**港产业园407-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大***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江苏大***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园南化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市远征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纤维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市远征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 欣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