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11民初5267号
原告:**市远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宿城区运河**港产业园407-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大***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江苏大***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园南化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市远征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纤维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市远征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 欣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