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311财保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百创环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42331167A,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金隅嘉华大厦E座8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畔,江苏义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纤维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MA1WJE0G0E,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园南化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北京百创环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纤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作出(2023)苏1311财保5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纤维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1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2023年1月30日申请人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江苏)纤维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