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粤1322行初253号
原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惠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广东卓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土家族,1964年10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
第三人深圳市广深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惠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深圳市广深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以第三人***已与深圳市广深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就工伤赔偿一事达成调解,且深圳市广深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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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