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民初32423号
申请人:***,男,197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广深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广深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广深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338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出具担保书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广深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338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案件申请费2786.91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