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民初32423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74年11月18日出生,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广深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山社区滨河大道**联合广场****1401,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40300342649336B。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深圳市广深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后,因被告已向原告付清全部款项,故原告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于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50.36元、财产保全费2786.91元,合计6837.2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