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广深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市广深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304民初2399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9月17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溆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商达(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商达(东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广深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山社区滨河大道5022号联合广场A座14层1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2649336B。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5年2月27日出生,住址重庆市开州区。 上列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广深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7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