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304民初2399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9月17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溆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商达(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商达(东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广深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山社区滨河大道5022号联合广场A座14层1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2649336B。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5年2月27日出生,住址重庆市开州区。
上列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广深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7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玫